公司內部治理法律風險(參考資料)(一)
來源:綿陽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作者:辦公室 瀏覽量:388 發布日期:2023-08-07 00:00:00
公司內部治理法律風險
(一)優化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基本要求】
公司內部治理涉及公司各機構的權利配置和實際運作、《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與股東自治的關系 、股東及管理層權利義務等?,F代企業制度中,判斷公司內部治理優劣的重要標準為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是否完善,組織機構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組織機構的運轉是否低成本高效率。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是通過合理分配公司內部管理運營與 監督控制的權力,促進公司良性運轉,同時實現公司的經營目標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1.《公司法》對公司組織機構的設計:股東選任董事和監事 ,董事行使管理權 、聘任經理人員 ,監事負責監督董事和經理。
2.公司機構分為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執行機構(董 事會或執行董事) 、監督機構(監事會或監事) 。各機構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3.公司應根據自身行業特點 、發展階段等實際情況 ,充分、合理 利用《公司法》給予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間,通過公司章程的整體設計,優化內部治理結構 ,加強股東會 、董事會及監事會的建設。
4.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確約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董事會 、監事會 的召集期限 、召集方式 、不召集會議的認定標準和期限 、提案規則、 議事和表決規則、棄權規則等,確保公司能順暢地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保障公司各類股東權益。
5.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 ,對于實踐中經常出現的, 因有限責任公 司部分股東拒不參加股東會 、無法作出有效決議而陷入僵局的情形, 公司章程可以通過設置構成棄權的情形、權產生的法律效果等條款進一步明確。
【風險提示】
1.公司治理結構不當 、未能按照公司發展調整公司治理結構 ,都可能導致公司內部矛盾糾紛凸顯 ,嚴重制約公司的發展壯大。
2.公司決議作為公司的意思表示 ,其本質是通過會議的形式根據多數決的規則作出,因此,只有公司決議的程序公正和內容合法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否則會導致公司決議無效 、可撤銷或不成立。無效的適用情形為: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沙蜂N的適用情形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 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不成立的適用情形為:( 1)公司未召開會議 ,但依據《公司法》 第 37條第 2 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而直接做出決定 , 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蓋章的除外;(2)會議未對決議 事項進行表決的;(3) 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案例指引】
A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其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 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 行使表決權。A 公司原股東為朱某、韓某、魏某,現登記股東為朱某、 王某、魏某 ,其中韓某與朱某系夫妻關系。工商檔案中,A 公司第四 屆第 2 次股東會決議顯示:同意原股東韓某退出股東會,并將其持有 的股份轉讓給朱某,簽字處分別有全體股東手寫簽名字樣。韓某以股 東會決議上其簽字非其本人簽署為由 ,主張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A 公司認可未實際召開股東會,且股東會決議非韓某本人簽字,但主張決議簽署得到韓某的同意和授權,應屬合法有效。因 A 公司未實際召
開股東會,且沒有證據證明韓某曾同意該股東會決議,且韓某事后未 對該決議予以追認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的公司決議不成立 ,故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一次性告知單】
1.股東會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法定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監事 ,決定有關董
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 ,行使下列法定職權 : (1)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 ,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并根據經理的
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法定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對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 151 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文件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36 條— 第 41 條 、第 44 條— 第 48 條 、第 51 條—第 53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第 99 條—第 103 條 、第
108 條—第 112 條 、第 117 條—第 119 條。
(二)有限責任公司可探索建立雙重股權結構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基本要求】
《公司法》第 42 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 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實踐中,公司章程關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與表決權比例不一致,或者出現股東放棄表決權 ,只保留所有權和分配權的特別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風險提示】
股東表決權是股東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也規定允許公司章程規定另外的表 決方式。若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采取另外的表決方式,應作出明確的約定 ,否則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案例指引】
A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00 萬元,股東董某、劉某和辛某持股 比例分別為 51%、25%和 24% 。公司章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股東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 ,決議應由代表半數以上股東表決通 過 。后在關于公司董事事項的選舉過程中 ,劉某 、辛某表決通過,形 成股東會決議 ,董某對此不服 ,起訴認為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 ,損害了董某基于股東權產生的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 應予以撤銷。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在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 ,決議應由代表半數以上股東表 決通過” ,該規定意思表示模糊 ,文意不明確 ,不能明確確定是股東 人數的半數即人數決 ,還是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即資本決,A公司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證據印證其有關“人數決” 的主張,應按照《公司法》對此規定的一般原則確定公司股東會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故判決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法律文件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42 條。
(三)公司可根據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利益分配結構
【基本要求】
公司可以根據崗位重要性和貢獻多少改變期權比例,運用股權激 勵手段 ,將管理人員、研發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效益直接關聯, 根據公司成長發展階段的不同采取合伙人機制、股份制機制,增強員
工的歸屬感 、忠誠度 ,降低人才流失成本 ,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
【風險提示】
實踐中普遍存在公司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由員工免費獲得本公司 或關聯公司股權的情況,該計劃的實質是通過給予員工除工資薪酬以
外的報酬來換取員工服務 ,不屬于贈與性質。
【案例指引】
蘭某與方某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約定蘭某自愿并無償將其在 A 公司 1%股份轉讓給方某 。后蘭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轉讓協議為贈與協 議,其將撤銷該協議。方某起訴至法院,主張其受讓股份是基于股權 獎勵的無償受讓,并非贈與,蘭某無權撤銷,請求確認方某與蘭某簽 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且因蘭某擅自將股份轉讓第三人,其應賠償 方某相應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合同注明“轉讓” ,同時對 生效時間、違約責任作出了明確約定 ,并無任何“贈與” 的表述,而且方某在與 A 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 B 公司任職 ,其主張基于股權獎勵無償受讓股權具有事實基礎,最終法院認定股份轉讓協議性質應為股
權轉讓 ,并非贈與。
(四)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各項配套規章制度
【基本要求】
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企業財務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決策審批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檔案保管制度、證照印章保管使用制度等,嚴格 規范各類公司行為,科學管理公司的人章財物。公司應當建立專門的
財務賬戶 ,做到??顚S?、及時入賬。
【風險提示】
公司內部各項配套規章制度對于規范企業和員工的行為,樹立企 業的形象,實現企業的正常運營,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的作 用 。若沒有健全的內部各項配套規章制度,不利于企業實現科學管理,
提高經濟效益。
(五)建立健全董監高的培訓、懲戒機制
【基本要求】
公司應建立健全公司董監高等管理人員的長效培訓機制和嚴肅 懲戒機制,加強對管理能力 、合規運營能力 、公關能力 、法律素養的
培訓工作。
【風險提示】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所得的收入應 當歸公司所有,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指引】
A 公司作為 B 公司的股東, 以同一虛假賬戶的名義兩次對 B 公 司虛假增資,郭某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明知上述虛假增資 行為,但未予監督。法院認為,郭某未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存在過錯, B 公司主張郭某未盡忠實勤勉義務,應對 A 公司的虛假增資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理據充分 ,故判決郭某對 A 公司未出資本息承擔補充清償
責任。
【一次性告知單】
1.《公司法》列舉的董事 、監事 、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
包括:
(1)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侵占公司財產;
(3)挪用公司資金;
(4)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
儲;
(5)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未經股東會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
同意 ,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 、股東大會同意 ,與
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7)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 ,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 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
類的業務;
(8)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其中(1)(2)項的義務主體是董事、監事和高管,(3)至( 10)項的義務主體是董事和高管 ,不包括監事。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等應依法履行職責 ,確保 公司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 、股東會會議記錄 、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應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公 司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董事會會議記錄 、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公司未依法制 作或保存上述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可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文件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7 條—第 149 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
規定(四)》第 12 條。
(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勞動關系的建立
1.高級管理人員
【基本要求】
(1) 已實際履行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有真實有效的書面勞動 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該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具有建立勞動關系
合意的 ,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缺乏勞動合同等直接證據證明雙方具有建立勞動關系合意的,應
當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 定,審查公司對高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 ” ,以此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 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 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 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
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 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 法》第 82 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并視為自用工之 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 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風險提示】
與普通勞動者一樣,用人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高級管理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 ,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高級管理人員支付二倍工資。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是,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范圍
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 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該高級管理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 ,人民法院仍可支持高級管理人員的二倍工資請求。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勞動合同,特別是對于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 立勞動合同的高級管理人員,建議其勞動合同的訂立、保管,可由其上級主管領導或其他人員負責。
【案例指引】
李某自稱其于 2018年 3 ? 1 日入職 A 公司任 CEO,雙方于 2018 年 2 ? 15 日簽訂勞動合同。A 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主張李某是作為 公司的股東進入公司,雙方之間并非勞動關系。后李某訴至法院要求 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主張簽訂的勞動合 同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簽訂 ,其通過股東之間的約定在 A 公司擔 任 CEO 職務 ,雙方并未形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故李某與 A 公司
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次性告知單】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文件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7 條 、第 10 條 、第 17 條 、第
24 條 、第 82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 6 條 、第 7 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2.董事 、監事
【基本要求】
(1)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 、監事在公司并無其他任職 ,亦不
從事董事 、監事職責范圍之外工作的 ,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同時兼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 ,與 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依上條關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進行審
查。
(3)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 、監事同時擔任非高級管理人員的
其他勞動者職務的 ,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4)經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董事 、監事, 因其職工身份當 然地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并不因其
具有董事 、監事身份而具有特殊性。
【案例指引】
李某經 A 公司股東委派并經 A 公司股東會選舉擔任董事 ,在 A公司并不擔任其他職務。任期內,李某的主要履職方式是參加董事會會議 ,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等。李某主張按照勞動 關系確定其權利義務,A 公司主張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經審查認定 ,李某與 A 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文件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7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37 條第 1 款第 2 項 、第 44 條第 2
款 、第 67 條第 2 款 、第 99 條 、第 108 條第 2 款。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